新闻动态你的位置:lol电竞小说 后宫 > 新闻动态 >

司法判例: 医方坚持采取产道分娩未及时剖宫产, 致新生儿颅内出血

发布日期:2025-07-30 12:22    点击次数:188

  

【认定事实】

2022年10月20日,朱某1在某医院经产道分娩出生,分娩当日被诊断为新生儿脑梗死、新生儿惊厥(阵挛型)、产伤致新生儿颅内出血(蛛网膜下腔出血)、新生儿肺炎、血清肌酶异常(心肌损害)、维生素D缺乏,2022年10月25日出院,在某医院住院5天。

2022年10月25日,转诊至N市市儿童医院,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脑梗死、新生儿惊厥、败血症,2022年11月7日出院,住院13天;2023年3月31日,朱某1再次前往N市市儿童医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康复医疗、发育指标延迟、癫痫。

【原告认为】

2022年10月4日,原告母亲汪某前往被告处待产并于2022年10月20日8时25分产下原告。原告母亲汪某为健康生产原告,在被告处定期产检并提前三周入院待产,被告不顾及汪某身体原因,坚持采取“产道分娩”方式,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原告身体欠佳甚至落下伤残的严重后果。原、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特诉至贵院;

诉讼请求: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369元,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为64602元【医疗费49462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(38天×30元/天)、住宿费3104元、交通费7304元、鉴定费8100元、父亲朱某2往返某地至T地交通费2670元,以上共计71780元,被告承担90%的赔偿责任。

【被告认为】

1.考虑本地医疗水平及个体差异等因素,被告担责比例应按50%较为合理;

2.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标准过高或缺乏依据,住院天数应为33天,鉴定费应为7100元,原告提供的住宿费、交通费、就餐费票据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,交通费及住宿费请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;

就餐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原告父亲往返T地与Y地的交通费与本案无关,且其中的飞机票费用系自行扩大损失,不予认可。

【鉴定结果】

某医院存在未及时采取剖宫产的医疗过错,被鉴定人朱某1的损害后果与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,诊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原因力。朱某1支付鉴定费8100元。

【经济损失】

1、医疗费依票据认定为41365.88元;朱某1住院共计33天,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朱某1主张30元/天,认定为990元;

2、朱某1系婴幼儿,异地就医或配合鉴定有两名家属陪护亦属合理,结合就诊情况及相关票据,交通费7304元、住宿费3104元,均予以认定;

3、朱某1生病期间,在某地工作的朱某2为照顾朱某1先后四次往返于Y地和T地之间,符合常理,其中H地至C地飞机票价格665元与高铁票价格508元相差不大,朱某2选择乘坐飞机并非自行扩大损失,故主张往返交通费2670元,予以认定。

4、以上损失共计55433.88元,某医院按责任比例应承担47118.8元。

5、鉴定费8100元。

【法院认为】

根据鉴定意见,医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,本院酌情认定该院担责比例为85%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判决,某医院赔偿朱某155218.8元。

【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】



Powered by lol电竞小说 后宫 @2013-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

Copyright Powered by站群系统 2013-2026